GB 17625.1-2022《電磁兼容 限值 第1部分:諧波電流發射限值(設備每相輸入電流≤16A)》(以下稱“新版标準”)已於2022年12月29日發布,将於2024年7月1日起實施並替代GB 17625.1-2012(以下稱“舊版标準”)。
GB 17625.1-2022與GB 17625.1-2012标準主要差異:
1 爲瞭與GB/T 17625.8保持一緻,改爲:每相額定輸入電流不大於16A。
3 增加瞭“集成式燈”“變速驅動器”等術語和定義,簡化並解釋瞭“照明設備”的術語。删除瞭“自鎮流燈”“鎮流器”等術語和定義。
5.1 将帶有變速驅動器的冰箱和冰櫃劃分爲 D 類
5.2照明設備說明,增加瞭對 A 類的舞台燈光和攝影場所專用燈具的分類,解釋瞭對應急照明設備的分類。
5.3 增加瞭外部供電的分類說明:應根據使用說明書中所述,按其指定服務的設備類型對外部電源(EPS)進行分類外部電源(EPS)制造商或經銷商應在使用說明中特别指明能給哪些類型設備供電。這些被供電設備的類型應按第5章要求分類,外部電源(EPS)應滿足相應分類的限值要求。
6.5 增加瞭多功能設備的要求。A.如果通過合理設定可以實現,對多功能設備的每個功能可獨立進行試驗。當設備的每個功能都滿足該功能所屬類别的要求時,該設備滿足本文件的試驗要求。B.對於沒有顯著标示如何單獨操作每個功能的設備,制造商可提供用於試驗的使用說明書,說明如何單獨實現設備的相應功能。這些說明書可詳細說明設備的内部變化,設備應按其進行相應試驗。C.如果未提供試驗說明書,或無法單獨運行每個功能對設備進行試驗,若設備在其所有功能同時開啓的條件下,滿足最嚴格的限值要求,則設備滿足本文件的要求。如果設備的某一功能與其他功能相比, 能顯著地被視爲設備的主要功能,設備可在同時開啓全部功能的情況下進行試驗,並用其主要功能的限值進行符合性判定。
7.1 增加瞭 5 W 的阈值,低於該阈值的所有照明設備不規定發射限值,即:無适用限值
7.1 更改瞭針對調光器(非白熾燈時)的要求:——獨立式相位控制調光器·用於白熾燈時,額定功率不大於 1 kW;·用於白熾燈以外的照明設備時,對於後沿調光器以及默認模式設置爲後沿的通用相位控制調光器,額定功率不大於 200 W;·用於白熾燈以外的照明設備時,對於前沿調光器以及未将默認模式設置爲後沿的通用相位控制調光器,額定功率不大於 100 W。澄清:對於用於白熾燈和其他類型照明設備的、額定功率高於 100 W 或 200 W(取決於相位控制調光器的類型)且不超過 1000 W 的獨立式相位控制調光器,用於白熾燈時,限值不适用;但用於非白熾燈的照明設備時,限值适用。
7.4.1 解釋瞭對帶有一個控制模塊的有功輸入功率≤2 W的照明設備的規定:如果照明設備因某個有功輸入功率≤2 W 的控制模塊的諧波貢獻而不符合 7.4.2 或 7.4.3 的要求, 在能夠分别測量控制模塊和設備其餘部分的供電電流,且設備其餘部分在發射試驗時與正常運行條件下産生相同電流時,則該控制模塊的貢獻值可忽略。
7.4.2,7.4.3 增加瞭不同額定功率情況下的 C 類設備限值要求,更改瞭額定功率≤25W的照明設備的發射限值要求。·額定功率>25W的C 類設備限值要求·5W≤額定功率≤25W的C 類設備限值要求
8 增加瞭本文件符合性的說明
附錄A 對測量設備的要求調整到附錄A中,與舊版标準相比,本次調整後,測量設備的要求更加詳細。
附錄C 增加瞭部分奇次諧波電流計算的規範性附錄。
CCC證書換版要求
換版方式
根據技術決議,電視接收機(0808)、個人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顯示器(0901/0902/0903)、信息技術設備配套的電源适配器(0907)這三類電子産品受影響較大,需要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測試。具體換版方式及要求如下:
①電視接收機:核查原報告,若産品有ITE功能(如HDMI顯示器功能、上網功能),須對ITE狀态補充測試,合格後出具檢測報告,方可換證;若僅有電視接收機功能,則無需補充測試直接換版。
②個人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顯示器:核查原報告,若關鍵元器件清單中電源的類别爲D類,則整機無需補充測試直接換版;若電源的類别爲A類,則需随整機補充D類限值的測試。
③電源适配器:對於額定功率75W及以下的,由企業聲明選擇按A類或D類發證,無需補充測試直接換版。對於額定功率75W以上的,由企業聲明選擇按A類或D類發證,並核查原報告,若無需變更分類的,則無需補充測試直接換版;若需要由A類變更爲D類的,則需要補充測試,合格後出具檢測報告,方可換證。
④其他産品:無需補充測試直接換版。
時間要求
根據CCC發證機構的新标準換版公告,企業需要按照以下時間要求完成GB 17625.1-2022新标準的CCC證書換版工作:
①2024年6月30日前,認證委托人可自願選擇新标準或舊标準實施認證;
②2024年7月1日起,将採用新标準實施認證並出具新标準認證證書,不再頒發舊标準認證證書;
③按舊标準獲證的産品,應在新标準實施日期後(即2024年7月1日)的第一次跟蹤檢查結束前,完成換版工作;
④所有舊标準證書換版工作,最遲應於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轉換的認證證書,将予以暫停;2025年9月30日仍未完成轉換的認證證書,将予以撤銷;
⑤對於2024年7月1日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並且不再生産的獲證産品,無需進行證書轉換。